兵役法(国家法律)

2023-03-25 21:47:09未知 作者:无限魅力物联网

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实施时间

1955年7月

名称

兵役法

英文名称

military service law

主要内容

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性质

国家法律

全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修 订

1998年12月29日

概念

兵役法military service law

我国兵役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在兵役制度方面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和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律依据。

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中国先秦时期的礼、律、令中, 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永徽律》、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三号主席令颁发公布施行。

介绍

兵役法通常依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公布。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

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兵役法的表现形式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兵役法律。但在国家制定的礼、律、令中,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例如,秦《傅律》《军爵律》《戍律》等,对兵役就有详细的规定。此后,历代的法律,如唐《永徽律》、明《大明律》、清《大清律》等,均有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规定。

在世界其他国家,古代也没有专门的兵役法,有关兵役方面的规定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典中。如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有为王服役、奉王命出征、领取份地、保持家庭财产、违法惩处等兵役方面的规定。

有关兵役方面的专门法律,始见于1798年9月法国的《征兵法》(又称《儒尔当法》)。此后,一些国家相继颁布专门的兵役法,如美国于1863年颁布的《义务征兵法案》,俄国于1874年颁布的《征兵条例》,英国于1915年颁布的《国民登记法》等。至20世纪50~60年代,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内容比较齐全、体例比较完整的专门的兵役法。如以色列于1959年经第三届议会通过颁布了《兵役法》;苏联于1967年10月,经第七届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了《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波兰于1967年11月颁布了《保卫波兰人民共和国普遍义务法》;瑞典于1969年颁布了重新修订了《瑞典兵役法》,共6章46条,其内容包括兵役基本法、义务兵登记和统计、义务兵服役、特殊规定等。

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6月颁布《兵役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解放区政府曾制定和发布有关兵役内容的法律、法令等,对参加人民军队的政治条件、年龄和对军人的优抚等均有明确规定,但没有制定专门的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重视兵役法的制定工作。

1953年3月23日,毛泽东签署命令,成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兵役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兵役法的制定工作。

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取代以往实行的志愿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后,该法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进行了修正。

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兵役制度也不完全一样,但兵役法一般都包括兵役机关的设置和职能、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兵役义务与权利等内容。兵役机构是国家为便于补充和储备武装力量兵员,在政府和军队系统设置的管理工作部门。它既是国家与军队各级领导机关实施兵役工作的具体办事机关,又是贯彻实施兵役法的职能机构。因此,各国的兵役法,都对兵役机关的设置和职能任务作出明确规定。

如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为组织实施征召公民服役工作,每个区或市均应成立兵役委员会;委员会主席由副区长或副市长担任,副主席由区(市)军事委员担任;兵役委员会的职责为:组织对应征服役公民在前往服役地之前进行体检,核准公民缓征或免征服役决定的正确与否,核查公民服役的军种、兵种分配的根据,审理应征公民对兵役委员会的申诉。

法国《国民兵役法》规定,兵役主管机构为国防部国民役中心局,主要职能是根据国防部长的有关指示,全面负责适龄公民的服役工作,制定有关条例、规定,掌握各军种、兵种对兵员的需求,拟定征兵计划等。

德国《兵役法》规定,兵役主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负责制定征兵计划;组织和实施征兵工作,包括报名登记、介绍情况、体格检查、下达入伍通知书、发放服装、组织新兵到部队报到等。

各国的兵役法,都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兵役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如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依法保卫祖国的义务,具体包括兵役登记、役前训练、入伍、服役、服预备役、战时军训等。瑞士兵役法规定,凡瑞士人(男性),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义务起始于20岁,终止于60岁;公民必须亲身在常备军、后备军、民军或辅助兵役中履行兵役义务;凡服兵役者,皆有权要求对其薪水与可期待收益作相当补偿;凡不以亲身服役履行其兵役义务者,须缴纳兵役代金。韩国兵役法规定,高等学校以上的校长对应征、应召或根据志愿入伍的,或应召服补充役的学生,应在其入伍或服务的同时让其休学,在服务结束后应按其志愿让其复学;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的长官或雇主在其所属的公务员、雇员在应征、应召或根据志愿入伍,或应召服补充役时,应让其停职,服务结束后可让其复职。各国的兵役法,都对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和实施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服兵役者的年龄、身体条件、家庭情况以及兵役登记、征集时间等。

如以色列《兵役法》规定,凡18~29岁的男性公民,18~26岁的女性公民,无特殊情况,都应征召服现役;年龄超过45岁以上的公民不再服现役,但应根据需要担负民防和地区防卫勤务,负责防空和保卫有关设施的任务。各国的兵役法,都对军官、士兵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如以色列《兵役法》规定,18~26岁的男子服役期为36个月,新移居以色列的27岁以上男子服役期为18个月;女子服役期为24个月;超出上述规定的服役年龄,仍可能被征召,但服役期可缩短。

韩国的兵役法规定,现役士兵的服役时间为: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及空军均为26个月;在战时或发生事变时,如果国防力量需要增编或创建部队,可经国务会议审议、总统批准,将服役时间延长1年。

波兰《保卫波兰人民共和国普遍义务法》规定,年满18~50岁的男子和18~40岁适于服兵役的女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士兵服现役期限,舰艇部队、火箭兵部队和无线电技术部队为3年,其余为2年。各国的兵役法,对预备役人员及青年学生的军事训练作出规定。

如俄罗斯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需进行役前训练,役前训练包括强制性役前训练和自愿役前训练,须依照法律按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18~22岁期间,应当参加30~40天的军事训练。

各国的兵役法,都强调平时做好兵员储备,战时快速实施兵员动员。

如澳大利亚有关兵役法规定,在战争期间,总督可以通过公告征召在澳大利亚居住不少于6个月、年龄满18岁但不满60岁的、战时有义务在国防军服役的人员在战争期间到国防军服役;公告须于宣布实施前90天内提交议会两院,并在议会两院以决议方式批准后,方可实施。

美国军事法规定,战时或危机时,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命令后,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动员站报到,由动员站对其训练和装备状况进行检查和鉴定;如符合规定的标准,将其编入需要扩充的现役部队,或送到训练基地进行必要的短期集训。

各国的兵役法,都对服现役人员的优待、抚恤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出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优待,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实行安置。韩国兵役法规定,在军队服务期间,战死、殉职人员的遗属和因战伤、工伤、公务伤、疾病转役或免除兵役的士兵及其家属可根据关于对国家有功人员的优抚法律规定获得补偿;在服务期间殉职的公益勤务人员的遗属或因工伤、公务伤、疾病,服第二国民役或免除兵役的士兵及其家属可根据有关法律,享受有功人员的优抚待遇,依法获得补偿。

多数国家的兵役法,都对服兵役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等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处措施。

如埃及兵役法规定,对逃避兵役登记、拒绝体检、丢失或损坏兵役证、接到入伍通知书不按期报到者,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韩国、波兰、德国、瑞士、墨西哥等国兵役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服兵役或帮助役龄青年逃避兵役以及兵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等行为,通常给予判处6个月到2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巴西兵役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服兵役者,采取剥夺其一切公民权的做法。意大利兵役法规定,未服过兵役的适龄青年禁止出国。

古巴兵役法规定,对兵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给予剥夺公民权6个月至3年的处罚。

兵役法是国家的基本军事法律。其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家的兵役制度,保证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加强军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世界许多国家为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军队兵员的补充和后备兵员的储备,都根据本国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人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兵役法。随着高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军事领域,对兵员补充方式和兵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兵役法制定和修改的周期将会缩短,以适应军事斗争方式和内容变化的需要;兵役法的规范将更加具体,以提高法律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兵役法的内容将不断更新,从而使各国在新军事革命中取得的成果得以确认和巩固,并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推广和应用。

发布者: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编审室

中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1984后年10月1日起施行。[3]

关联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主要规定国家所实行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等。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有具体规定。中国先秦时期的礼、律、令中,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永徽律》、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 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该法规定征集20~25岁的青年到军队服兵役。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 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专门条例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现役1~2年。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经本人申请和上级批准,可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不超过35岁。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为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除服现役者外,在有民兵组织的单位,都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在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公民,要进行预备役登记。兵役法还规定了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就学期间进行军事训练的办法,战时动员的原则和要求,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以及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惩处等内容。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天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1]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修正版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2]

点击展开全文
你关注的
seventeen为什么叫小次、小十七、婆队,他们是一线吗什么时候出道的?seventeen为什么叫小次、小十七、婆队,他们是一线吗什么时候出道的? 高叶今年年龄多大了,她和刘希媛长的很像对比照高叶今年年龄多大了,她和刘希媛长的很像对比照 金尤美整容前照片曝光,她多大了几几年出生的?金尤美整容前照片曝光,她多大了几几年出生的?
相关文章
上海猥琐男解女子内衣发泄 称地铁太挤无意骚扰上海猥琐男解女子内衣发泄 称地铁太挤无意骚扰 赏花发朋友圈的精美句子  赏花的心情句子唯美文案说说赏花发朋友圈的精美句子 赏花的心情句子唯美文案说说 抖音小窝怎么玩怎么进入  抖音小窝入口玩法介绍抖音小窝怎么玩怎么进入 抖音小窝入口玩法介绍 快手怎么开直播   快手直播权限开通条件方法教程快手怎么开直播 快手直播权限开通条件方法教程 安踏等多个品牌删除张继科宣传物料 终止与其合作安踏等多个品牌删除张继科宣传物料 终止与其合作 25年闺蜜谎称卖鸡蛋原是公司副董 事件反转:没撒谎!25年闺蜜谎称卖鸡蛋原是公司副董 事件反转:没撒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