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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绥新(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2-10 19:23:18

慕绥新(1943年10月-2002年3月2日)男,汉族,陕西吴堡人,曾为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2002年3月2日因癌症去世。1970年3月慕绥新毕业于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电机制造专业。1997年,慕绥新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沈阳市政府市长。因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文名

慕绥新

国籍

汉族

籍贯

陕西吴堡

职业

政客

性别

出生年月

1943年10月20日

去世年月

2002年3月22日

政党

中共党员

人物简介

慕绥新

慕绥新(1943年10月-2002年3月2日),汉族,陕西吴堡人,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原辽宁省副省长、沈阳市市长。

1970年3月毕业于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电机制造专业。历任冶金部三冶总公司工人、工会干事、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科长、副处长,冶金部三冶总公司三公司代理党委书记。

1984年任中共辽宁省海城县委副书记、海城县副县长。

1985年任海城市人民政府市长。

1987年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1988年任辽宁省体改委副主任。

1989年任辽宁省劳动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0年任辽宁省劳动局局长。

1993年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1995年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省建设厅厅长。

1996年5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建设厅厅长。

同年6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同年12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

1997年2月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同年5月任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同年8月任中共沈阳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至2000年12月。因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3月2日因癌症去世。

主要政绩

公元1997年2月1日上午,沈阳市人民代表欢迎新任市长慕绥新上任。人们企盼着一位能有呼风唤雨才能的人,来当沈阳这个困难重重的重工业城市的市长。这位新市长郑重表态:“面对各位代表的郑重选择和全市680万人民的真诚希望,我愿为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使命而勇往直前。在市长的岗位上,为沈阳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而鞠躬尽瘁。”[2]

后来,人们看到三年间沈阳城市变化很大:全面的环境综合整治,使沈阳一举逃出世界十大污染城市的名单,跻身于全国卫生城市行列;百里环城带状公园,百里大二环,百里绕城高速,都是全国第一;众多的平安社区、多功能社区建设,使沈阳一个个住宅小区绿静美安;亮化工程,使全市的居民楼道全都亮起来,各主要干道灯火辉煌;畅通工程,使小街变大,大街变敞,毅然端掉沈阳景观路——青年大街上三座被全民谑称为“新加坡”的平台式立交桥,使沈阳市南北畅通无阻;旧城区改造突飞猛进。特别是市政府建立的“2211”市长投诉电话,给政府各部门严格规定了答复和解决的时限,使收到投诉电话的部门和单位不敢怠慢,老百姓扬眉吐气。等等。这一切显示集体智慧和全市人民创造性成绩的“光环”都放到慕绥新的身上。因为市长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造中政绩突出,联合国“人居奖”的桂冠,无限风光地戴到了慕绥新的头上。

受审现场

慕绥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扣押、冻结被告人慕绥新人民币、美元、存单、股票、贵重物品等,共价值人民币1295万余元,另有手表28块,金饰品7件及其他物品等。其中,被告人慕绥新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6.34万元,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57.62万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269.55万元[其中美元28万元(折合人民币231.55万元)、人民币3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家用电器]的款物,被告人慕绥新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慕绥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96.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被告人慕绥新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269.55万元,数额巨大,经查证,被告人慕绥新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被告人慕绥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慕绥新犯数罪。但被告人慕绥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且赃款全部被迫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慕绥新在庭审中基本供认。但辩解称:贾桂娥未告诉他1998年国庆节和1999年春节期间周伟两次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0年春节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贾桂娥、刘桂琴也未告诉他环保股票的事情。

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罗力彦、文柳山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主要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虽然贾桂娥证实告诉过慕绥新周伟送人民币3万元,但被告人否认,不采信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理由;被告人是通过平晓芳向毕松泗借车,被告人与毕松泗之间的行为系公民之间的借用关系;不应认定被告人曾索要美元4万元;2000年被告人与贾桂娥已经离婚,贾桂娥收受张德利的人民币1万元与被告人无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承诺提拔赵晓川;被告人收受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元5000元是公务活动费,不属于被告人受贿;被告人是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参加上市,其没有接受沈阳铁西百货大楼的请托;1999年被告人收受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与其接受请托无关,因为皇姑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照顾;沈阳市煤气公司与被告人之间没有请托关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刘桂琴送给贾桂娥环保股票105.51万股,贾与刘的证言存在矛盾,应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有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大量事后受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犯罪事实

慕绥新

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在担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期间,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6.34万元。其中,人民币402.9542万元,美元30.2万元,港币16万元,澳大利亚元5000元,轿车、手表及家用电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2.214万元。

1.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周伟之请托,利用职权,先后找到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做工作,将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党组书记。为此,于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慕绥新前妻,另案处理)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10万元;1998年国庆节前,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驻京办事处,收受周伟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

2.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请托,利用职权,指令有关部门于1996年上半年将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刘宝印的15辆走私汽车作没收处理,然后低价卖给刘宝印;1996年10月,指令公安机关处理与刘宝印发生纠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1997年3月,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大连市公安局扣押刘宝印的4辆走私汽车予以放行;1997年4月,决定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在刘宝印的公司购买高档汽车8辆;1998年5月22日,批示为刘宝印的公司承揽的沈阳市青年大街住宅楼改造工程减免有关税费。期间,于1996年11月,通过贾桂娥收受刘宝印之妻袁晶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496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刘宝印所送“名仕”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万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母亲及其岳母家中,分别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王府饭店,收受刘宝印所送“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2000年6月,通过其妻平晓芳在香港,收受刘宝印之妻袁晶所送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63700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松园宾馆,收受刘宝印所送金寿桃1个,价值人民币5888元。

3.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本溪工源水泥集团董事长崔玉莲请托,利用职权,通过本溪市建委,协调不拆除该集团的违章建筑。事后,于1996年底,在沈阳天天渔港酒店,收受崔玉莲所送“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万元。

4.1998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圆山湖集团公司经理毕松泗请托,利用职权,协调电力部门对该公司窃电问题不予处理并帮助该公司解决平价用电。期间,于1998年5月,通过其妻平晓芳向毕松泗索要日产尼桑风度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2万元;1999年5月,在大连海天白云大酒店,收受毕松泗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毕松泗所送澳大利亚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1784元)。

5.199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乐雪家电商行经理孙晓东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协调不拆除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并参加该商行开业剪彩。事后,于1995年8月,收受孙晓东所送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1台、CLK音响1套、VCD机1台、JVC牌录像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3.33万元;1997年12月,收受孙晓东所送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6.1995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演出公司经理罗怡春请托,利用职权,为沈阳市日月岛酒店违法占用绿地被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土地局查处一事进行协调。为此,于1995年5、6月间,通过贾桂娥收受罗怡春转交的人民币10万元。

7.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财政局请托,利用职权,在沈阳市财政体制改革和确定财政计划指标等问题上对该局给予照顾。期间,于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张;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0元);1999年4月,在河北省驻京办事处,通过其秘书郭继全,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4元)。

8.1997年5、6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荣昌集团董事长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集团取得了沈阳至大连高速公路客运业务经营权。期间,于1996年9、10月间,在其家中,收受按摩椅1个,价值人民币1.3万元;通过贾桂娥收受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84元);1999年10月,在北京港澳中心索要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096元)。

9.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请托,利用职权,减免该办事处开发的沈阳富通花园项目的相关税费、核销财政借款,并将该办事处列为市政府派出的直属办事机构。期间,于1999年11月,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收受该办事处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2元);2000年4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该办事处经办人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86元)。

10.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建委副主任宁先杰请托,利用职权,积极推荐宁先杰担任沈阳市建委主任。事成后,于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和办公室,两次共收受宁先杰所送人民币7万元;1999年4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宁先杰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2元);1999年6月,在沈阳市陆军总医院,收受宁先杰所送人民币5万元。

11.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请托,利用职权,为其担任该市交通局局长职务,向有关部门做工作未果,后被告人慕绥新再次利用职权将该客运集团从市交通局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市政府,并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贷款。期间,于1997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1998年4、5月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0元);1998年8、9月间,在其家中,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9元);1999年6月,在沈阳市商贸大厦,收受夏任凡所送“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夏任凡所送人民币5万元。

12.1993年至1995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海城市政府驻黑龙江省黑河办事处主任张德利请托,利用职权,将其调入辽宁省建设厅下属的辽宁省建设国际贸易公司任总经理,并帮助张德利所在公司贷款。于1994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3000元;1995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6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2万元。

13.1999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权,为唐继栋提职积极做工作。事后,于1999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唐继栋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底,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唐继栋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收受唐继栋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4元)。

14.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时任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国祥请托,担任该办公厅下属的政兴公司主办的“世纪婚礼庆典”证婚人,还利用职权,提名张国祥兼任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9年8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6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2万元。

15.1998年末至1999年末,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栗文安请托,利用职权,积极推荐栗文安为沈阳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期间,于1998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8000元;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1万元。

16.199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张士勇请托,利用职权,为其解决工作调动和个人住房。为此,于2000年5月,通过其秘书佟铭向张士勇索要IBM牌电脑及配套设备1套,价值人民币1.788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收受张士勇所送,人民币2万元。

17.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赵晓川请托,承诺对其提拔重用。为此,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晓川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晓川所送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56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赵晓川所送人民币1万元。

18.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王秀晏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工作安排;1998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再次应王秀晏所在公司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公司开发改造北陵大街危旧营区的项目立项。为此,于1995年春节,在其家中,收受王秀晏所送松下牌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1997年7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其家中,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币2万元。

19.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福乐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提升为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为此,于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6000元。

20.1997年底,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请托,利用职权,为其升任院党组副书记积极做工作。为此,于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后,在大连其母亲家中,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币1万元。

21.1997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郭英请托,承诺帮助其留任现职。为此,于1997年5、6月间,在去美国的飞机上,收受郭英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92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郭英所送人民币8000元。

22.1997年7、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李华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调动工作。为此,于1998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

23.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接受汪涛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汪涛调动工作。为此,于1997年,在其家中,收受汪涛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汪涛招商银行“一卡通”卡4张,共计人民币2万元。

24.1994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兴城市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张学君请托,利用职权,通过非正式程序将其任命为辽宁省建设厅下属塞北实业经贸公司经理。期间,于1994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3000元;1995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4000元;1996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7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3、4月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1万元。

25.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杨振华请托,利用职权,为大连成吉思汗有限公司产权纠纷案找到有关部门要求予以关照、批准东北野生动物园项目立项并帮助解决该项目动迁和贷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低价租让土地开发建设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期间,于1998年4月,接受杨振华为其母亲在大连的住房进行装修及收受家具、家电,共计价值人民币23.5355万元;1999年5月7日,在大连山居笔记饭店,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5万元;1999年11月,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20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00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振华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40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6.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王强请托,利用职权,使王强所属公司获得沈阳市东逸小区、德胜小区开发权,并享受了优惠政策。期间,于1999年5月,在其办公室,收受王强所送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820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王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3元);2000年5月8日,在大连海天白云大酒店,收受王强所送“伯爵”情侣表1对,价值人民币29万元;2000年6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王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386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王强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收受王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6元)。

27.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请托,利用职权,先后批准将三菱汽车、日野汽车等项目在开发区注册。期间,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28.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请托,利用职权,决定将韩国三宝电脑项目引进该区,并指令市财政局以财政资金做质押,向交通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三宝电脑公司。为此,于2000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29.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在新城子区与其他区竞争沈阳市n赛车场项目过程中,支持该区。为此,于1999年春节,在其家中,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慕绥新

30.1997年至1998午伺,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沈河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将沈阳市五爱市场交由该区政府全权管理。期间,于1998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31.1998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靓马集团请托,利用职权,批准免收该集团村屯改造开发税费。为此,于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32.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托,承诺为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二期工程减免税费。为此,于1999年11月出访俄罗斯期间,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390元)。

33.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安排该公司承揽了奇特堡不夜城装修工程。为此,于1994年10月,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34.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自来水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在法库县打井纠纷、偏袒在“沈阳万豪酒店工地断水事件”中该公司的责任者。期间,于1998年初,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373元);1998年夏季,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80元)。

35.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科技咨询服务公司请托,利用职权,要求辽宁省国际合作公司偿还该公司的债务。事后,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5万元。

36.2000年5、6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玛莉蓝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对该公司开发的“休闲广场”项目给予支持。为此,于2000年6月,到美国招商期间,在拉斯维加斯市威尼斯花园酒店,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37.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商业城集团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并调解沈阳铁西百货大楼与沈阳商业城集团的矛盾。为此,于1999年11月出访俄罗斯期间,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2元)。

38.2000年6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铁西百货大楼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协调与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过程中的问题。为此,在北京301医院,收受沈阳铁西百货大楼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39.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解决该公司托管沈阳抗生素厂的问题。为此,于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40.200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物价局请托,承诺在机构改革时不把该局降为二级局。为此,于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3元)。

41.1995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安昌奎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安昌奎所在单位承揽辽宁友谊宾馆15号楼装修工程、指令沈阳市商业银行为该单位贷款。为此,于1999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3万元。

42.1998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老干部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拨款用于老干部局干休所、老干部疗养院维修、改造。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5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1999年10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43.1998年3月至1999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皇姑区政府请托,承诺在市财税体制调整过程中对该区利益予以关照。为此,于1998年3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395元)。

44.1996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区在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怪坡”风景区路段增设服务区。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又应该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批准市政府给新城子区拨款用于解决该区居民供水问题。期间,于1997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6000元;1997年7月,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8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45.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铁西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同意铁西家具城的改造和扩建并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和减免税费,并安排市财政局给予铁西区财力补偿。为此,于1998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79元);1999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46.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公司扩大保险业务。为此,于1997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保险公司培训中心,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18万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春节前,通过刘宝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47.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武警支队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解决武警支队营房建设和农副产品基地资金等问题。为此,于2000年3、4月间,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玉龙山庄,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48.1997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建工局请托,利用职权,对该局提出的《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在有关会议上顺利通过给予支持。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9000元。

49.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城建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组建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为该局建设蒸汽机车博物馆拨款。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通过佟铭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0.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煤气公司请托,承诺市政府继续拨给该公司财政补贴。同时,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51.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军区预备役师请托,承诺为该师解决训练基地、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为此,于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迎宾馆,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52.1999年初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机械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沈阳市机械局提出的沈阳重型矿山机械集团与东北通用机械集团重组方案。期间,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3.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康平县政府请托,利用职权,为康平县发展“庭院养猪”计划调拨资金。期间,于1997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于1999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1999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4.1997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辽中县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辽中县设立蒲河桥收费站。为此,于1999年1月,在沈阳辽宁大厦,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55.2000年7、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公司提出的“兴沈基金”资产置换方案。为此,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6.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畜牧副食局请托,承诺在机构改革时保留该局原建制。为此,于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7.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权,为沈阳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拍摄“大二环”专题片批拨专项经费,并接受采访。为此,于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沈阳市委组织部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8.2000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行催要市财政和市建委所欠贷款。为此,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行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9.1997年2、3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局取得了沈阳市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为此,于1997年3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60.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接受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在该公司扩股集资、获得污水处理厂承建权等项目上给予支持。为此,于1997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4.51万股,价值人民币15.785万元;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1万股,价值人民币10.6428万元;1999年9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票100万股,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证人证言

慕绥新案件书目

(一)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周伟之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找到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做工作,将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党组书记。同年10月,贾桂娥(慕绥新前妻,1999年3月底与慕离婚)收受周伟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了被告人慕绥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周伟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周伟的证言证明:1997年,为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他通过白梅交给贾桂英人民币20万元并到慕绥新家由贾桂英将钱送给贾桂娥。2000年9月,他到河北省驻京办事处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7年春,贾桂英同她讲周伟想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她多次和慕绥新说及此事,慕答应了。后贾桂英将周伟的人民币10万元转交给她,她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贾桂娥的妹妹贾桂英的证言证明:白梅找她帮助把周伟调到沈阳,她找贾桂娥并同周伟等到慕绥新家将白梅交给她的人民币20万元中的10万元送给贾桂娥。

4.证人鞍山市煤气公司白梅的证言证明:周伟求她找贾桂英帮忙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并让她送给贾桂英人民币20万元。

5.证人沈阳市委组织部孙桂安、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宋学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对孙桂安说要把鞍山市烟草专卖局的副局长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1998年底慕绥新又推荐周伟任局长。

6.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1998年4月周伟被任命为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同年12月被任命为局长、党组书记。

7.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1996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之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示辽宁省公安厅放行该厅扣押刘宝印的15辆走私汽车,后公安厅对该车作没收处理,并低价卖给刘宝印;同年7月,慕绥新又批示公安机关处理在沈阳市子夜夜总会与刘宝印发生纠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1997年3月,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大连市公安局扣押刘宝印的4辆走私汽车予以放行;同年下半年,决定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在刘宝印的公司购买高档汽车8辆;1998年4月,批准为刘宝印的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的沈阳市青年大街住宅楼改造工程减免有关税费。为此,1996年11月,刘宝印之妻袁晶送给贾桂娥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496元),后贾桂娥告诉了慕绥新;2000年6月,袁晶送给平晓芳(慕绥新妻子,1999年5月结婚)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6.37万元),平晓芳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3万元、“名仕”牌手表1块(价格为人民币3.18万元)、“百达菲利”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金寿桃1个(价格为人民币58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刘宝印的证言证明:1997年5月他送给慕绥新1块“名仕”牌手表;他和梁福全连续两年在春节期间,到慕绥新家和慕的母亲家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他的妻子袁晶在香港送给平晓芳港币5--6万元。2000年4月,他和袁晶送给慕绥新1块“百达菲利”牌手表,平晓芳在场,同年国庆节前后,送给慕绥新1个金寿桃。1996年4月,他购买的15辆奔驰、三菱等走私车被辽宁省公安厅查扣,他通过有关人员请求慕绥新协调,后这15辆车作罚没处理后被他买回,他少损失人民币150--160万元;1997年3月,他从广东买回的汽车被大连市公安局扣下4辆,后慕绥新请傅毓殿帮助协调,大连市公安局对他未作处罚,4辆车都放行了;在沈阳市青年大街改造工程中,慕绥新和建委主任宁先杰打招呼,免收了土地出让金、教育附加费等项费用;1997年6月,他得知沈阳市政府要买车,便找到慕绥新商定车的型号和价格,后他将8辆高档汽车卖给市政府。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11月,刘宝印安排她和袁晶一起到美国,袁晶给她美元5000元,她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块“名仕”牌手表。1998年春节前、后,刘宝印共送给慕绥新、慕的母亲、岳母人民币共3万元。

3.证人原沈阳市法院副院长梁福全的证言证明:1998年和1999年的春节期间,他和刘宝印在慕绥新家和慕的母亲家,刘宝印及袁晶共给慕绥新、慕的母亲人民币2万元。

4.证人袁晶的证言证明:刘宝印送给慕绥新“百达菲利”牌、“名仕”牌手表各1块。1999年春节,她和刘宝印、梁福全到慕的母亲家,她送给慕的母亲人民币1万元。2000年6月她在香港送给平晓芳港币6万元。她和贾桂娥到美国时给贾美元5000元。同年9月她和刘宝印送给慕绥新金寿桃1个。

5.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2000年4月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块“百达菲利”牌手表。同年6月袁晶在香港给她港币5—6万元。同年阴历8月,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个金寿桃。

6.证人贾桂娥、平晓芳的辨认笔录证明:“名仕”牌和“百达菲利”牌手表系刘宝印送给慕绥新的;被告人慕绥新在庭审中对“名仕”牌和“百达菲利”牌手表的物证照片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

7.“名仕”牌手表发票证明:该“名仕”牌手表价格为港币3万元;价格鉴定书证明:该“百达菲利”牌手表价值人民币7万元。

8.辽宁大隆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信誉凭证证明:足金摆件(寿桃),价格为人民币5880元。

9.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处理“3.29”缉私专案走私车辆的请示》证明:辽宁省公安厅对查扣的61辆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一律没收。

10.辽宁省政府《省长批示交办单》证明:1996年7月,被告人慕绥新批示公安机关处理殴打刘宝印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11.证人原大连市市委副书记傅毓殿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给傅毓殿写信让他帮助处理大连市公安局扣留刘宝印车辆问题,经他和吕东辉联系,车辆被放行。

12.证人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张哲的证言证明:沈阳市接待办在1997年的下半年购买了8辆280型奔驰车和丰田中巴车。慕绥新决定购车的数量和单价,并决定在刘宝印的奔驰汽车维修中心购买。

13.证人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泰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将慕批示的高明集团开发沈阳市青年大街的报告交给他,他让市建委主任宁先杰帮助刘宝印办理了减免税费问题。

14.证人原沈阳市建委主任宁先杰的证言证明:刘宝印曾将慕绥新批示的该公司的《关于改造旧住宅楼请示减免有关费税的报告》、《关于改造青年大街旧住宅楼请示减免有关费税的报告》给他。同年5月经慕绥新审批,刘宝印的公司被免收税费人民币200余万元。

1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本溪工源水泥集团董事长崔玉莲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本溪市建委,协调不拆除该集团的违章建筑。1996年底,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崔玉莲所送“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格为人民币15.6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崔玉莲的证言证明:1994年,城管部门要拆除粤海酒楼违章扩建,她通过他人找慕绥新帮忙,违章建筑未被拆除。她在沈阳宴请慕绥新时送给慕1块“劳力士”牌手表。

2.证人本溪市建委干部孙学仁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电话告知不要拆除粤海酒楼的违章建筑。本溪市建委主任表示尊重慕的意见,结果该违章建筑未被拆除。

3.侦查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贾桂娥的辨认笔录和被告人慕绥新对公诉人出示的“劳力士”牌手表照片辨认后证明:该“劳力士”牌手表系崔玉莲所送。

4.“劳力士”牌手表发票证明:该“劳力士”牌手表价格为人民币15.68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1998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通过平晓芳向鞍山圆山湖集团公司经理毕松泗索要日产尼桑风度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2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毕松泗请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求电力管理部门在对该公司窃电问题进行查处时给予照顾。1999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毕松泗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通过平晓芳收受毕松泗所送澳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17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毕松泗的证言证明:1998年5月,慕绥新让他把尼桑风度轿车借给平晓芳,实际上是向他要车。同年9月,慕绥新为他协调东北电业管理局查处其公司酒店的偷电问题。1999年5月和2000年10月,他分别送给慕绥新和平晓芳人民币5万元、澳元5000元。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1998年5月,她向毕松泗借尼桑风度轿车后告诉慕绥新,慕让张文龙给该车办理牌照。后听说有关部门要查,慕让她把车放在杨振华那里,张文龙告诉她和慕绥新杨振华要以人民币40万元购买该车,慕说杨振华给钱就要,不给钱就算了。2000年,毕松泗给她澳元5000元。

3.证人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华的证言证明:张文龙说慕绥新有1辆车给平晓芳用,要在他的公司落户,他给出具了有关手续。2000年9月,平晓芳告诉他车要放在他的公司,后他打电话给张文龙,建议平晓芳把车卖给他的公司,张文龙称慕绥新和平晓芳同意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卖车,他将40万元车款交给薄红梅。2001年6月,薄告诉他平晓芳没敢要钱并把40万元退给他。

4.证人慕绥新司机张文龙的证言证明:平晓芳对他说毕松泗有1辆车要办理牌照,慕绥新让他以杨振华公司的名义办理。

5.证人张文龙的妻子薄红梅的证言证明:杨振华的公司买过平晓芳的车,杨振华让她将人民币40万元转交平晓芳,她给平晓芳钱时平晓芳未吱声也未拿钱,后她又将40万元还给杨振华了。

6.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尼桑风度车牌照和减免车辆附加费的《请示报告》证明:慕绥新批示同意该公司的请示,并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7.尼桑风度轿车物证照片经慕绥新辨认后确认;《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该车价值人民币25123万元。

8.证人东电干部田字的证言证明:1998年秋天,佟铭代表慕绥新要求东电从轻处理鞍山圆山湖饭店窃电一事。

9.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晓东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同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孙晓东所送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1台、CLK音响1套、VCD机1台、JVC牌录像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3.33万元);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孙晓东所送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孙晓东的证言和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补办乐雪假日温泉酒店工程计划的报告》证明:1995年3月,慕绥新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鞍山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同年7月,他送给慕1台34寸索尼彩电,1组音响、1台背投彩电。

2.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CLK音响、VCD机、JVC牌录像机的发票、价格鉴定书等证明: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CLK音响、VCD机、JVC牌录像机价值人民币3.33万元;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六)1995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演出公司经理罗怡春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土地局对日月岛酒店违法占用绿地的问题给予照顾,贾桂娥收受罗怡春所送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罗怡春的证言证明:1995年5月,省人大联合检查组要拆除日月岛俱乐部,他为此事给贾桂娥打电话让慕绥新给予协调。后他到慕家送给贾桂娥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5年,罗怡春找她和慕绥新谈日月岛酒店问题。后罗到她家送了10万元钱,她告诉了慕绥新。

3.沈规发(1995)68号、沈土发(1995)48号《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文件》和证人沈阳市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王世滨的证言证明:1995年7月,有慕绥新参加的人大检查组和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研究对日月岛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七)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市财政局财政体制改革和确定财政计划指标等问题给予照顾,1998年至1999年,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107614元)、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张,并通过其秘书郭继全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的证言证明:因慕绥新分管财政局,1998年下半年,应慕的要求市财政局给慕办理了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999年间,市财政局两次共送给慕绥新美元1.3万元并通过郭继全送给慕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给她1张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并告诉她是市财政局的。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八)1996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荣昌集团董事长所送按摩椅1把(价值人民币1.3万元);同年,贾桂娥收受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84元)并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荣昌集团取得了沈阳至大连高速公路客运业务经营权。1999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通过其秘书郭继全向沈阳荣昌集团索要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0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荣昌集团董事长的证言证明:1996年,在机场给贾桂娥美元2000元。同年9月,送给慕绥新1把按摩椅。1997年,慕批示支持奔驰·凯斯鲍尔星级大客车在沈大高速公路上运营。同年10月,慕的秘书郭继全说慕要给外商送礼,让他拿三五万美元,后送给郭继全美元4万元。

2.证人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的证言证明:1999年10月,慕绥新跟他说去北京需要钱,让他准备,他打电话给荣昌集团董事长告知此事并说得带五六万美元。后荣昌集团董事长到北京交给他美元4万元,他将钱交给了慕绥新。

3.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有人给慕绥新送过1把按摩椅,同年她出国旅游收到美元2000元,她告诉了慕绥新。

4.按摩椅的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慕绥新辨认后确认;价格鉴定书证明,该按摩椅价值人民币1.3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慕绥新漫画

(九)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减免沈阳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开发的沈阳富通花园项目的相关税费、核销财政借款,并将该办事处列为市政府派出的直属办事机构。期间,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办事处经办人所送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3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沈阳市政府驻京办主任翟力的证言证明: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沈阳市政府驻京办事处两次共送给慕绥新美元3万元。因慕主管驻京办事处并支持办事处的经营开发工作。

2.沈阳市政府驻京办《关于减免富通花园项目相关税费的请示》证明:关于减免富通花园项目相关税费的请示经慕绥新审定同意。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沈阳市建委副主任宁先杰担任沈阳市建委主任。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四次共收受宁先杰所送人民币1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2元)。后被告人慕绥新将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交给沈阳市政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宁先杰的证言证明:1999年,他4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2万元、美元1万元。目的是感谢慕对他提拔的关照和工作上的支持。

2.证人原沈阳市政府秘书长董振广的证言证明:1999年6月慕绥新让他将人民币10万元送到扶贫点,慕告诉是住院期间宁先杰给的。

3.证人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的证言证明:1997年7月,因慕绥新不同意宁先杰担任市建委主任,他将此事告诉宁并让宁有时间去看一看慕,即给慕送钱缓和关系。1998年,他又向慕绥新提议宁担任市建委主任,慕同意了。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一)1997年1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原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夏任凡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夏担任该市交通局局长职务向有关部门做工作。后被告人慕绥新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客运集团从市交通局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市政府,并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贷款等问题。期间,被告人慕绥新四次共收受夏任凡所送人民币5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79元)、“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夏任凡的证言证明:1997年至2000年,他5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5万元、美元3万元、“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因慕帮助协调解决客运集团改制以来面临的难题、帮助他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局长、帮助客运集团贷款。

2.证人原沈阳市市委书记徐文才的证言证明:慕绥新曾提出让夏任凡担任市交通局长,后又提出让夏任凡到交通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1999年市政府将客运集团宣布为市直属企业。

3.“百达菲丽”牌手表物证经平晓芳辨认确认是被告人慕绥新让她保管的;该手表的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慕绥新辨认后确认;价格鉴定书证明,该手表价值人民币9万元。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二)1993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海城市政府干部张德利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调入辽宁省建设厅下属的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任总经理,并帮助张德利所在公司贷款。1996年至1999年春节,贾桂娥四次共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4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德利的证言证明:慕绥新帮助他从海城调到沈阳工作并帮助公司在省建行贷款。为表示感谢,1996—1999年的春节,他都到慕绥新家,每次送人民币1万元,都给贾桂娥了。2000年8月他到北京301医院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至1999年这四年的每年春节,张德利都送给她人民币1万元,她都告诉慕绥新了。

3.辽宁省建设厅出具的材料证明:张德利于1993年4月调入省建设厅所属企业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任总经理。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三)1999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唐继栋提职做工作。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唐继栋所送人民币3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唐继栋的证言证明: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他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3万元、美元3000元。因在提拔他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和政委的问题上慕给予了帮助。

2.证人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沈阳市市委副书记王扬的证言证明:在唐继栋的提职问题上慕绥新态度明确,坚持让唐继栋担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四)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时任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国祥请托,担任该办公厅下属的政兴广告公司主办的“世纪婚礼庆典”证婚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名张国祥兼任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国祥的证言和沈阳市政兴广告公司的现金日记帐证明:1999年7月,政兴集团举办“世纪婚礼庆典”,为增加公司知名度邀请慕绥新作证婚人,张国祥曾要求慕绥新考虑自来水公司与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问题,他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五)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栗文安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推荐栗文安为沈阳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期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2.8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贾桂娥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2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栗文安的证言证明:1999年春节期间,他送给贾桂娥人民币2万元,他还3次共送给慕人民币2.8万元。因商业银行要提拔他当书记,所以给慕送钱。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栗文安为了提职,到她家送了人民币2万元,她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王扬的证言证明:1999年,沈阳市商业银行推荐栗文安为党委书记,慕绥新表示同意。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人物自供

慕绥新年轻时代照片

自供1:我是1978年12月入党,1988年后担任厅局级领导干部,因此,可以说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阳光哺育下,成长起来的干部。我深知我的罪行已经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危害。这不仅仅体现在受贿数额巨大,影响沈阳工作、发展和投资环境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坑害了一批干部,让他们跟着我犯了错误,所有这些光靠把收受的钱、物返回来是根本无法弥补的。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沈阳市,也对不起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我们走进的这个新时代!我也深知,除了坦白交待之外,我已没有用具体行动挽回损失的机会了。因此,在彻底坦白交待自己罪行的同时,我愿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深刻教训作为反面教材,为党分忧,警示后人。对于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要搞好“三讲”,要坚持“三个代表”,江总书记、党中央、中纪委有一系列指示。这些都充分说明,我们党一贯重视权力为谁服务这个执政党最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因为,权力对公众而言,既可造福百姓,也可祸害事业。对个人而言,既可建功立业,青史留名,也可腐化堕落,遗臭万年!

自供2:我忘记了自己在就任沈阳市市长的人代会上发出的“人民选我当市长,我当市长为人民”的誓言,把人民授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权力,使自己变成“一手红、一手黑”,一方面为百姓办好事,一方面在背地里搞腐败的两面派。结果,经济工作没抓上去,却抓出了我这个腐败分子!因此,我不听党的话,不讲政治原则,放弃思想改造,这是我走向反面的根本性政治原因,也是我最惨痛而深刻的教训。

自供3:九十年代是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时期,也是共产党员防止交换原则侵蚀党内生活,防止私心贪欲淹没自己灵魂的十分重要时期。由于我没有听党的话,没有认真贯彻中央一系列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思想斗争,所以,私心膨胀,贪欲不止。刚做领导干部时,自己还比较谨慎,但随着职务的不断上升,追求生活享受,追求“生活现代化”,追求“生活质量”等错误思想也在急剧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有人通过各种借口,提供服务,满足要求,送钱送物,这种诱惑是对我们新时代共产党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严峻的考验,它决不亚于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进城后要防止敌人糖衣炮弹的袭击!我从最初接收同志的礼物觉得理亏、心虚,到一次收受10万美元觉得心安理得。从一个六十年代大学毕业分配到工厂接受再教育的穷工人,到现在身价千万元的腐败分子,在回顾反思这些变化时,确实有些后怕甚至心惊肉跳!但当时,自己已经丢掉了共产党员的身份,已经从量变到质变蜕变为违纪犯法的罪犯。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私心和贪欲,不惜昧着良心用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掩盖自己的丑行,不惜为此出卖自己的人格和品质,甚至不惜用自己的政治生命进行冒险赌博!事实再一次在我身上证明,私心和贪欲是万恶之源,我们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自供4:我本人就经常以特殊党员自居,基本脱离组织生活和组织监督,即使有也是形式。这是我离经叛道、蜕化变质重要的组织原因。沈阳市这些年来组织生活不正常,组织监督苍白乏力,并且从目前揭露出的许多问题看来以至于“三讲”走了过场,都与我本人不能以身作则,不能很好发挥党组织监督作用有很大关系。

关于本人问题,辽宁省委主要领导在沈阳市“三讲”期间曾找我谈过,要求我讲清家属参与经济活动和孩子办企业问题。中央纪委副书记刘丽英在2000年11月19日找我谈话时提醒我:你向中央要结论现在还不是时候。如果我认真对待这些重要的谈话,真诚接受组织监督,彻底改正错误,我相信我就不会走到目前这一步。但是,我低估了组织,高看了自己,像个党内“个体户”我行我素,放弃了接受组织监督的机会。就在中纪委对我进行初核、调查的2000年7月,我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期间,我仍把组织监督放在一边,收受各类人员各种礼金、贿赂100余万元!

这些事实说明,我犯错误很重要的原因是摆脱组织监督的结果。这个结果葬送了我的政治生命。因此,我希望更多的地方党组织一定要发挥组织生活,组织监督的真正作用,使那些刚走上错误道路的同志能及时回头,跟上党中央的步伐,为人民做出更多贡献。

自供5:沈阳市在我任职的四年中,有100多人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这是一组十分可怕的数字。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这次揭露出来的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人送钱送物都和我用职权给他们单位或个人办事相关,即在进行权钱交易。因此,我所谓“人情往来”的性质是最清楚的,而实际上对像我这种人,其实也只有“来”,而没有“往”,正如世人所说“来而无往非礼也”。

通过反思,我认为,所谓“人情往来”,多年来在这里已成为社会生活不正常的变异,成为政治生活中不正常的一种补充,成为重要投资之源或投资渠道。这种“人情往来”所以经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因为他有三个特点:一是两头保险。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二是两头害怕。即送钱的怕人不收,收钱的轻易不能不收。这是由于政治生活不正常,人际关系复杂,有人要通过这种“人情往来”以消除政治危险,如我不收或返回去,就有可能使矛盾明朗化、复杂化。因此,我也轻易不能不收。三是几头都好。首先是名义好。过年过节,大事小事来看望领导,不送礼,给点钱,无可非议;其次是两相情愿,改善关系,加深了解,皆大欢喜;最后是用的都是公款。从这次揭露出的事实看也是如此。这是我长期以来陷入错误道路不能自拔的重要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

总之,我的罪行是相当严重的,给全党和人民带来的损失是不可挽回的,我的反思还仅仅是初步的。但是,我真诚地希望全党同志能够从我的反思中吸取教训,把摆在我们面前的腐败问题解决好,不犯错误,少走弯路,为党和人民多做有益的事情。最后,真诚感谢中央纪委对我的帮助、教育。


本文标题:慕绥新(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 娱乐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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