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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3-03-14 19:04:14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环评按照对象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职业为环境工程师(环保类),这将是今后几年需求最大的热门人才,具体来说有工业卫生学者和毒物学者、生物环保、化学环保、工业环保等人才。

中文名

环评

英文名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层次

现状、预测、跟踪

全称

环境影响评价

英文缩写

EIA

作用

使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概念

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步骤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一种理想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应该能够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著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二、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三、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四、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五、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重要性

(1)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3)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4)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意义: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上都有重要作用。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

3、为区域开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4、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环评与宏观调控

环评

1、措施坚决

全国各地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凡是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不予审批,凡是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实施。

2、机制创新

积极建立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本区域的产业规划环评工作。未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环评、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编而未经重新或者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产能过剩、重复建设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3、2009年环评管理的新措施

分批审查减少程序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审查程序,及时召开专题会、常务会,进行审议。

便民高效缩短时间项目受理时间从原来的5天缩短为2天,项目审批会议的次数由原来每月一次调整为每月两次,有些项目随到随批,为保增长做好有效服务。

分类评估简化流程在确保环评质量的前提下,按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实行分类评估、分类审查、分类确定时限,对“两高一资”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其过快增长,而对其他的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简化项目评流程。

4、严格遵守“四个不批、三个严格”原则

国家对不符合环保法律的建设项目设置了“防火墙”。“四个不批”,是指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一律不批。环境污染重,产品质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一律不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尽管项目经济效益好,但是当地的环境质量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的,已经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建设项目如果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个严格”,是指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审批,并且要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5、“区域限批”纳入日常监管

所谓“区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业或一个地区,出现严重环境违法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权暂停这一企业或这一地区所属或境内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

2007年1月10日,原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动用了“区域限批”政策,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对4个行政区域(唐山市、吕梁市、六盘水市、莱芜市)、4个电力集团(华能、华电、国电、大唐国际)实行停批、限批,即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区域限批”立竿见影,遏制了非法建设投资,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成效比以往任何一次环评风暴都明显。

2009年6月11日,环境保护部又发出“限批令”,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的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项目、华能集团和华电集团(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项目外)建设项目、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实行“限批”,引起巨大反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还都以法律的形式将“区域限批”明确下来。“区域限批”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中,使运动式的“风暴”变成常规化的制度,使一时的“关停”变成促进产业升级换代的平台,使环评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区域限批”已经成为环保参与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基本特性

整体性与区域性

1.整体性是各环境要素或环境各组成部分之间因有其相互确定的数量与空间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构成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对待环境问题不能用孤立的观点环境影响评价时不能以单因素的影响作为评价的依据。

2.区域性是环境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或空间范围的差异会有不同的特性。研究环境问题必须注意其区域差异造成的差别和特殊。

变动性与稳定性

1.变动性是在自然的、人为的、或两者共同的作用下。环境内部结构和外在状态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稳定性是环境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的特性。环境组成越复杂,承受干扰的限度越大,稳定性越强。

人类的社会行为会影响环境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有限度的?必须在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资源性与价值性

资源性是环境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需的资源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必需的物质和能量。物质性方面空气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淡水资源、海洋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非物质性方面美好景观、广阔的空间等。

价值性是环境具有资源性,也就具有价值性。环境对于人类及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依托环境的破坏必然导致发展受阻,而良好的环境条件是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关法律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规划的环评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评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考试办法

第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第五条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二)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环保总局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总局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前景预测

环评

人事部曾在某些方面2004年做出权威预测:环境工程师(环保类)将是今后几年需求最大的热门人才,具体来说有工业卫生学者和毒物学者、生物环保、化学环保、工业环保等人才。估计很多同学都是被这类“美丽传说”所吸引,才在高考后选择了环境类专业。我们将从以下方向分析环保工程师的就业前景和就业方向。

一、就业形势:工件好找,待遇不高

环保职业被人们评为了加强21世纪最热门的职业,但是在目前红红火火的各种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上,环境专业人才受到冷遇,这是因为在具体的环境治理行业,往往投入大于产出,赢得微小,除环保咨询业务与环保技术服务业每年的近期亿元人民币的盈利外,其他行业普遍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与此相关的环境类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也是叫好不叫座,很多同学入学前觉得该专业一片光明,入学后才发现哀鸿遍野:都说工作不好找。

二、技术类岗位:学习能力更重要

目前环境工程主要工作方向还是水处理,垃圾处理,烟气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三废处理,水处理分污水和给水处理,涉及行业门类较多,目前就业适用面较广,烟气处理是目前最热门与抢手的,薪水很高。

三、销售类专业:专业性弱,选择面大

大多数环保产品的销售岗位在招聘时,企业会要求毕业于环境工程专业。拥有专业背景的人才可以给客户以专业的解说,同时也可以承担一些售后服务的职能。

四、考证:只选有用

以环境保护和监测专业为例,考取“分析中级操作工证”和“分析高级操作工证”是此专业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可以就自己理想的目标职业有针对性的选择一此证书,像从事室内环境工作的可以考“室内环境检测中级证书”、“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等。还有一些基础的应用证书如英语、计算机方面的证书,和AUTOCAD等操作方面的认证,也是用人单位会考虑的。

层次与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①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已经建设、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与周围环境已经形成稳定系统,根据各类污染物监测结果来评价该建设项目建设后对该地域环境是否产生影响,是否在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②环境预测与评价。根据地区发展规划对拟建立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该项目建设后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外环境产生的影响,并作出评价。

③跟踪评价。主要是针对大型建设项目和环评规划,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设后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评价,当项目出现了与预定的结果较大的差异时必须改进的一种评价制度,跟踪评价是现阶段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类

1.按照评价时间分类。环境质量回顾评价、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2.根据评价内容分类。环境影响经济评价、环境政策评价、战略环境评价。

3.按环境要素分类。大气环境评价、水环境评价、声学环境评价、土壤环境评价、生物环境评价、生态环境评价、经济学环境评价、美学环境评价。

评价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3.目的性原则

4.动态性原则

5.社会经济性原则

6.主导性原则

7.等衡性原则

8.公众参与原则

按照对象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

按照时间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报告书格式

1.1评价目的

1.2编制依据

1.2.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1.2.2环境评价规范

1.2.3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1.3总体构思

1.4评价原则与标准

1.4.1评价原则

1.4.2评价标准

1.5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

1.5.1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2营运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3评价因子的确定

1.6评价等级

1.6.1环境空气

1.6.2地表水环境

1.6.3声环境

1.6.4风险评价

1.7评价范围

1.8评价工作重点

1.9评价时段

1.10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10.1环境保护目标

1.10.2环境敏感点

2.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1自然环境概况

2.1.1地理位置与交通

2.1.2地形、地质、地貌

2.1.3气候、气象

2.1.4水文

2.1.5自然资源

2.2社会环境概况

2.2.1社会经济概况

2.2.2文化教育与医疗卫生

2.2.3交通

2.2.4能源

2.3区域规划

2.3.1城乡总体规划

2.3.2城市总体规划

2.3.3项目园区规划

2.4项目工程依托设施概况

3.拟建项目概况

3.1基本情况

3.2建设内容

3.3产品质量指标及原料理化性质

3.4总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3.5主要原辅料及动力消耗

3.6公用工程

3.6.1给水

3.6.2排水

3.6.3供电、电讯及报警

3.6.4供热

3.6.5储运

3.7主要生产设备

注:本章内容根据项目拟建工程不同需要做调整

4.工程分析

4.1生产工艺及污染因素分析

4.2物料平衡分析

4.3环境保护

4.4项目运行污染物排放汇总

4.5非正常工况排污及处置

5.清洁生产分析

5.1清洁生产概述

5.2本项目清洁生产分析

5.3清洁生产的措施

5.4小结

6.环境影响识别

6.1环境对拟建项目影响因素分析

6.2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筛选

6.3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筛选

6.4评价因子确定(气、水、声、渣)

7.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价

7.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3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4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8.环境影响评价

8.1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8.2施工期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8.1施工噪声的影响分析

8.1施工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

9.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9.1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固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环境风险评价

10.1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10.2风险识别

10.3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0.4潜在的风险因素识别

10.5风险类型

10.6事故概率分析

10.7事故发生对环境的影响

10.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9应急监测方案

10.10应急预案体系

10.11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11.总量控制

11.1总量控制因子

11.2总量控制建议

12.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1三废及噪声治理措施

12.2环保投资估算

13.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1概述

13.2环境保护费用

13.3环境保护效益

13.4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5小结

14.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分析

14.1环境管理

14.2环境监测计划

15.产业政策符合性及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5.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5.2规划符合性分析

15.3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4环境容量

15.5环境风险

15.6小结

16.结论与建议

16.1建设项目内容

16.2规划符合性分析

16.3环境现状

16.4清洁生产

16.5拟建工程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情况

16.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7环境风险评价

16.8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16.9总结论

实施作用

第一

从国家的技术政策方面对建设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限制,以减少重复建设杜绝新污染的产生,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

第二

对可以开发的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超前预防对策和措施,强化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三

促进了国家科学技术监测技术预测技术的发展。

第四

为开展区域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


本文标题: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 - 娱乐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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